申請執行人李某某與被執行人李某勇、蔡某某系親屬關系,二被執行人于2013年因經商向申請執行人李某某借款15萬元,約定利息1.5分,約定還款日到期后,二被執行人拒不還款,后經明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李某勇、蔡某某于判決生效后給付李某某欠款18.3萬元。判決生效后,李某勇、蔡某某一直未履行義務,李某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在訴訟階段就已經對李某勇、蔡某某所有的位于明水縣宇泰盛世景園的房屋予以保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法院工作人員多次聯系被執行人李某勇協商房屋交付事宜,李某勇聲稱可以通過其他渠道可以償還曹某的借款,遲遲沒有交付房屋。而實際上李某勇卻沒有償還,只是以此為借口拖延案件的進行。執行干警考慮到兩位當事人的關系全力做工作進行調解,而李某勇卻無動于衷。
直至2020年2月初,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明水縣人民法院進行房產拍賣,在經過兩次拍賣后已經將被執行人李某勇名下的房產過戶給申請執行人李某某。法院多次發布強遷公告,但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
9月9日,明水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軼峰帶領執行干警9名,出動警車3輛到被執行人房屋處進行強制遷出并進行房屋交接。在執行干警的努力下,成功將房屋交付給申請執行人李某某。至此,標的為18萬元的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明水縣人民法院此次行動成功執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過這次行動,不僅展示了我院執行干警時不我待、只爭朝夕的勁頭,勇于擔當、忠誠為民的精神,敢打必贏、決戰決勝的信心,同時也推動了執行工作的良性發展,從而切實保障和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